全国口语能力等级考试(2023年高考时间、加分项公布!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加分——)

2023-10-16 14:10:56 96
admin

教育部近日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对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考试录取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候选人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评价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信息等。考试成绩信息,以及考生参加大学招生考试的情况。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身体健康检查

所有报考大学的考生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考试的,须提供特定考试医院的相应材料。

思想政治道德考核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和纠错实际表现证明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恶劣,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

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为:

国家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对高考综合改革、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局试题实行外语“一年两考”的省份,首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

如果考试采用完整试题(包括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考试应安排在笔试开始之前;

若仅采用外语听力试题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试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第二次考试将于6月8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第十七条)。

自选省份可在6月8日考试之外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当参加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力口语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加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考委员会可以按照当地招生办法决定,在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上加一定分数录取;符合大学录取条件的,由学校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的,只取分值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的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边境地区、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户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个体户退役军人可在文化统考总成绩上加一定分,分数不得超过10分。

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能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相关情况和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关怀项目的考生,须经过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方可予以认定。高中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考生所在班级。考生及其加分和未公布的分数不得计入所提交的成绩并使用。

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子女、一等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驻编类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3个及以上困难偏远地区、解放军总部规划的在指定二类及以上海岛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在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四类以上困难偏远地区或者特殊海岛工作10年以上,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0年的军人。已达到或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军人员的子女、在舰艇上工作20年及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航空航天和核相关岗位工作了20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年满15周岁以上,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按照一级至四级的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和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教育优待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知[2018]第27号)将实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享受军人相关优惠政策。军队退出现役考生和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且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残疾人民警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体系认定并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且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在与其他候选人相同的条件下。

七月初开始招生

各省(区、市)招生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第一批本科生或普通本科生入学原则上应在7月15日前开始,月底前结束。

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高考成绩要求、身体能完成专业学习、生活生活自理的残疾人考生。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全文)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送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4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48.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符合第46条、第47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原则上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或本科普通批次录取原则上应在7月15日之前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 59.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如下。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4)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来源:大众日报、北京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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